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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保证教学工作秩序,维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本科教学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学校参与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因教职工过错导致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活动的事件。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情节、主客观原因、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四种。

轻微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对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因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事件。

第六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考试工作、监考工作、教学保障与教学管理等类别(详见本科教学事故界定一览表)。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学校设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是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认定委员会由教学委员会委员(5-6人)和学校教学督导(1-2人)7人组成,主任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八条认定委员会根据教学异常事件的发生情况,不定期召开教学事故认定会议。认定委员会委员采取回避制度,教学异常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委员或当事人的亲属应回避。

第九条教学异常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向当事人所在单位下达教学异常情况调查表。相关单位收到调查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对教学异常事件进行认定。认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根据与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意见形成认定结果,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报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对轻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市各类教育考试中,

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是学校教学事故的复议机构。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主席、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教学委员会委员(1-2人)、学校教学督导(1-2人)5人组成,学校工会主席任主任。人员上与当起教学事故的认定委员会成员不重复。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回避制度,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委员或责任人的亲属应回避。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申诉人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复议申请表。复议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复议委员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根据与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意见形成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报申诉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复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会方式的,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按时到听证会现场申诉。当事人在听证会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会现场申诉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到听证会现场申诉的,可书面授权委托本校职工代为申诉。

第二十一条复议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如出现与国家或地方新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波理工监〔2012〕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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