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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排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排课管理规定

为落实本科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的均衡性和课程安排的科学性,现根据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方案,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以及身心健康和接受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组织教学(任课教师、教学班级、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优化配置和使用教学资源,确保学生课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课表编排要以学生每天学习量均衡、提高学习效果为第一要务,在立足人才培养方案、教师数量、教室(机房)资源等约束的基础上进行整体优化。校内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应从大局出发,按照本科教学优先的原则,自觉服从学校、学院的任务安排。

(三)课表编排应充分考虑理论课程与实验实践课程的均衡分布,以及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课程的合理搭配。

二、课表编排要求

(一)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学生学习的均衡性,每个专业(除毕业年级、中美联合培养项目外)原则上尽可能每天安排课程。

(二)为给学生留有自主学习和参加课外活动的时间,一天课程(不含辅修课、重修课)不超过8学时,每周不超过32学时。

(三)理论性和基础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上午,实践性课程原则上安排在下午,体育类课程原则上不安排在上午第1-2节。

(四)在具体排课顺序上,大面积合班公共课优先于小班课,必修课优先于选修课,需用设备课程优先于不用设备课程,多学时课程优先于少学时课程。思政类、外语类、数学类、物理类等公共基础课程实行模块化排课,课程优先安排。

(五)上课周次采用全周上课、单周上课、双周上课、前8周上课、后8周上课等形式。多于32学时的课程应安排全周上课,小于或等于32学时的课程可安排前8周或者后8周分段排课,分段排课应保证前后段学生课业均衡和课程衔接。

(六)理论课程安排原则上以2学时为1次上课时间。周学时为2学时的课程每周排课1次;周学时为4学时的课程每周排课2次。每周上课超过2次及以上的课程应隔日排课(外聘教师除外)。理论课及其配套的实验课应优先保证教学效果,安排的上课时间不宜太集中或间隔太长。除美术、实习、实验、实践及设计类课程外,同一课程不能4节课连排。

(七)教学班级每天的上课节数应均衡,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课程应交替编排,并合理搭配难易课程。学生学习难度较大的不同课程不安排在同一上午或下午,相同类型课程(如线性代数、微积分),不能安排在同一天。

(八)通识选修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周四、周五的下午和晚上;形势与政策课、辅修课、重修课等原则上安排在周一、周二、周三、周日晚上。其它课程原则上不安排在晚上和周末。

(九)为保障教师身体健康和教学效果,任课教师每天授课课时不得超过6学时。同一任课教师不能同一天给同一教学班上不同的课程。

(十)教授每学年均须给本科生开设一门完整的课程,课程安排时优先保证。

三、课表调整要求

(一)课程安排是学校对学生的一种承诺与约定,学生将根据课程安排进行选课、上课、考试,教师则依据课程安排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除学校统一安排的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外,学生课表公布后一般不予调整。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的任课教师,须在充分考虑教学秩序和学生利益的基础上,按要求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并提前一天通知相关学生。为稳定开学初教学秩序,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不办理调、停课申请。

(三)学院在办理任课教师调、停课手续时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每学期允许调、停课的学时不得超过学院承担课程总学时的1%。

(四)任课教师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及时通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相关学生,并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停课者,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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