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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全面提高学校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并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培训原则。应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二)择优选派原则。应根据教师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优先选派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青年骨干参加培训。

(三)学以致用原则。教师的培训成果,应在本人所从事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所体现,逐步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形式

第三条教师参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培训。以教师教学基本规范、教学技能提升为主要目的,教师参加各类专题培训活动和针对性的教学研究,促进教学理念更新,以及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变革。

(二)促进教师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的培训。以激发教师科研动力,提升教师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为主要目的,教师参加各类学术报告以及科研项目、科研平台的申报与培训辅导。

(三)促进教师职业发展能力提升的培训。以教师职业素养提升为主要目的,教师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岗位业务培训、国内外访学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其他短期培训。

第四条教师参加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教师参加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的校内外培训。

(二)教师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教师参加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提升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的校内外培训。

(三)教师职业发展能力提升培训:

1.学历学位教育:教师攻读(或申请)博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该类培训原则上应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脱产学习。

2.岗位业务培训:教师参加新教师始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普通话培训、职员职级培训、国际化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其他从事岗位业务所必需的执业资格培训。

3.国内外访问学者:教师赴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访问学者工作。

4.浙江大学各类培训:教师参加浙江大学举办的各类专题培训,一般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教师参加。

5.其他短期培训:教师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短期培训。该类培训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教师申请培训的基本条件:

(一)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能力提升培训:教师根据培训通知要求报名参加。

(二)教师职业发展能力提升培训:

1.学历学位教育:

(1)教师在校工作时间一般应满两年,且近两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在聘任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

(2)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学科研、实验技术等岗位)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专业应与现所在学科专业相一致,其他人员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专业应与现从事工作岗位具有关联性。

2.岗位业务培训:教师根据各类培训通知要求报名参加。

3.国内外访问学者:申请条件依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选派国内外知名高校访问学者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4〕230号)执行。

4.浙江大学各类培训:教师根据培训通知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5.其他短期培训:教师根据培训组织单位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教师申请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能力提升培训:教师参加校内培训,可根据通知要求报名;教师参加校外培训,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

(二)教师职业发展能力提升培训:

1.学历学位教育: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报名手续。教师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与人事处签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培训协议》,并办理学历学位教育相关手续。

2.岗位业务培训:教师按照上级单位和学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并参加培训。

3.国内外访问学者:审批程序依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选派国内外知名高校访问学者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4〕230号)执行。

4.浙江大学各类培训:教师提出培训申请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审批。

5.其他短期培训:教师提出培训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审批。

第四章 培训待遇与考核要求

第七条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费用(培训费、学费、考试费),原则上采用分担机制,由学校、所在单位及教师个人共同承担。

(一)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能力提升培训:教师参加校内培训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承担;教师参加校外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所在单位及教师个人共同承担。

(二)教师职业发展能力提升培训:

1.学历学位教育:教师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给予报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费总额的50%,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岗位业务培训:教师参加上级单位和学校各类岗位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报销(或直接承担)一次培训费用,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国内外访问学者:费用承担依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选派国内外知名高校访问学者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4〕230号)执行。

4.浙江大学各类培训:教师参加浙江大学举办的各类专题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承担。

5.其他短期培训:教师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报名参加的其他各类短期培训,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也可由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报销,或由教师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在科研或人才项目经费中列支。

6.符合学校资助政策的培训项目,教师应在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后一个月内,凭相应证书原件(学历学位教育须凭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正规票据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报销手续。

第八条教师经批准不脱产参加各类培训,其不脱产培训期间应正常履行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并享受学校在职教师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待遇。教师所在单位可根据教师实际工作业绩情况,适当调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第九条教师经批准可短期脱产参加培训,短期脱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脱产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学校正常发放所有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并正常参加年度考核(按全年工作任务要求考核)。

(二)脱产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学校发放档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参加年度考核(按半年工作任务要求考核)。

(三)脱产时间在六至十二个月的,学校发放档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四)脱产期满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返校报到,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待遇恢复手续。无故未按时返校报到的,按旷工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教师确需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确属紧缺专业或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其工作岗位。

(一)教师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学校需做好与教师解除聘用合同、核销编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并调转档案等工作。

(二)教师全脱产攻读博士期间,经本人申请,报学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学府苑小区住房使用权(不计入服务期年限),但重新聘用后不再享受学校住房、安家费待遇。

(三)教师全脱产攻读博士期间,学校鼓励其回校兼课,并按兼课教师相关规定支付酬金。

(四)教师全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予以优先录用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并按返校时的学校人才引进政策享受待遇。被学校重新录用后,教师应服从学校岗位调配。

(五)教师通过“9211计划”攻读浙江大学博士学位,有关待遇按照“9211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师在职或短期脱产培训期间,可正常参加学校岗位聘任,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晋升。

第十二条教师在职或短期脱产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与学校(所在单位)保持联络,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出国(境)参加培训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如发现在培训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被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教师参加培训并接受学校资助后,应相应延长服务期。学校资助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延长五年。若未满服务期申请辞职或调离学校的,须按比例偿还学校发放的各类资助经费,属脱产学习的还须按比例偿还脱产期间所发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

第十四条教师短期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但因各种原因中途放弃或未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学位的,须偿还脱产期间已发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

第十五条教师须按要求参加教师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纳入助理教师考核、职员职级晋升以及教师年度考核,其中列入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教师或相当于同等水平的高层次人才不纳入考核范围。教学科研岗教师每年须参加2次(或4学时)培训,助理教师每年须参加4次(或8学时)培训,其他教师每年须参加1次(或2学时)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宁波理工人〔2015〕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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