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建设,激励高水平教学成果产出,奖励在教育教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奖励范围包括教学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与教坛新秀荣誉、教学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指导学生获准专利等。
第二章 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教学建设项目是指通过教务处组织申报或备案,由学校承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教学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按年数平均奖励。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后期不再奖励。
第五条教材建设项目是指通过教务处组织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以学校为第一编著单位、本校教师为第一主编的高等教育类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省级新形态教材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教材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当年奖励50%,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后再奖励50%。修订版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不奖励。
第七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是指通过教务处组织申报或备案,由学校承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和教育厅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各级教育科学规划办(简称教科规)和学校设置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八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在立项当年和结题当年分别奖励50%。
表1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分类及奖励标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第九条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是指以学校为第一单位、教师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浙江大学最新版《国内学术期刊目录》以及《中国高教研究》每年更新的《全国高校高等教育科研论文统计分析》统计范围的期刊目录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论文公开发表当年进行奖励。增刊论文不奖励。
表2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分类及奖励标准
第四章 教学成果与教学荣誉
第十二条教学成果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设置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多单位多人合作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必须正式发文明确学校为合作单位。奖励标准根据学校/人员排名(2-5名)依次按0.7、0.5、0.3和0.1标准核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必须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教学荣誉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设置表彰的教学名师、教坛新秀荣誉,教师教学竞赛获奖等。
第十五条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高教司、省教育厅高教处或各专业教指委等发起或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或指国际学术团体、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年度学科竞赛认定项目名单对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进行奖励。考试类竞赛获奖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参加不同级别同类竞赛项目获奖,按照其中的最高标准奖励。指导学生个人赛的奖励按照团体赛奖励标准的1/3发放。
第十八条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学校为第一单位、指导的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导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与科研奖励不重复。
第十九条指导学生获准专利是指学校为第一单位、指导的本科生为第一完成人申请获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指导学生获准专利与科研奖励不重复。
表3教学成果与教学荣誉奖励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教育教学奖励每年度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业绩计算办法》(宁波理工教〔2015〕63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宁波理工教〔2015〕65号)同时废止。如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